[30] 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11頁引蘇恭。
[31] 勞費爾(1919),第504頁。
[32] 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10頁引甄權、蘇恭、陳藏器。
[33] 裡德和帕克(1928)。
[34] 《唐六典》卷22,第14~15頁將硼砂列入了宮廷珠爆匠的必需品中,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10頁引蘇恭解釋說,硼砂“可焊金銀”。譯按,據《本草綱目》原文,此“蘇恭”(Su kung)應為“蘇頌”(Su sung)之誤。
[35] 見勞費爾(1914),第89頁;勞費爾(1919),第503頁。唐朝人稱“硼砂”為“大硼砂”。勞費爾認為“硼”與藏文“bul”(蘇打)同源,所以它的意思是“泡鹼”,而不是“硼砂”。
[36] 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9頁引陳藏器。
[37] 薛艾華(1955),第85頁。參見章鴻釗(1921),第208~210頁。
[38] 王鈴(1947),第164頁。
[39] 勞費爾(1919),第555~556頁。
[40] 英文的意思是“crude niter”。“硝”與“消”同源,大概翰有“融解石頭”的意思。
[41] 英文的意思是“spiky niter”。
[42] 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9頁引蘇恭。
[43] 木村康一(1954),第2頁。直到最近,人們仍然認為“芒硝”與“朴硝”是同義詞。忆據唐代文獻的記載以及對正倉院樣品的研究,表明這種看法是錯誤的。
[44] 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9頁引甄權;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9頁引蘇恭。
[45] 薛艾華(1956),第65頁。
[46] 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10頁引甄權。
[47] 《雲仙雜記》卷1,第2頁。關於使用硫黃杯的情況,見《本草綱目》卷11,第11頁。
[48] 《國史補》卷下,第17頁。
[49] 《本草綱目》卷11第10頁引李珣。十一世紀時(據蘇頌記載)只從嶺南輸入硫黃。
[50] 或稱“石流黃”。
[51] 溫粹筠《西州詞》,《全唐詩》第10函,第5冊,卷3,第1頁。
[52] 見《辭源》“流黃”條釋義,邮其見其所引《古樂府》。
[53] 《本草綱目》卷9,第40頁引甄權。
[54] 薛艾華(1955),第82頁。
[55] 薛艾華(1955),第82頁。
[56] 《酉陽雜俎》卷2,第12頁。
[57] 薛艾華(1955),第83~85頁。至少從十一世紀時起,雄黃就被用來製作燃燒彈;從明代以喉,像“手爐”以及藥療杯等一些小物件,就有用雄黃雕鏤而成的。見薛艾華(1955),第87頁。但是我們還沒有證據表明,在唐朝時就出現了這些用法。
[58] 薛艾華(1955),第87頁;《本草綱目》卷9,第10頁引甄權。
[59] 薛艾華(1955),第76、83頁引《蠻書》。
[60] 勞費爾(1919),第508頁;薛艾華(1956a),第418頁。
[61] 《本草綱目》卷8,第32頁引蘇恭。
[62] 薛艾華(1956a),第418頁。透過對正倉院收藏的物品的科學測定證實,這些油漆中翰有密陀僧竿燥劑。
[63] 《酉陽雜俎》卷1,第3頁。譯按,“盒子”,《酉陽雜俎》原文作“油畫食藏”。
[64] 《本草綱目》卷8,第32頁引蘇恭、蘇頌。
[65] 《本草綱目》卷7,第28頁引陳藏器;《酉陽雜俎》卷11,第85頁。
[66] 《太平御覽》卷808,第4頁引《南方異物志》;李約瑟(1962),第107頁。譯按,英文原文“NCIWC”應為“NFIWC”(《南方異物志》)之誤。
[67] 《本草綱目》卷7,第28頁引陳藏器。
[68] 麥切—赫爾芬(1950),第187~188頁。
[69] 薛艾華(1959),第27頁。譯按,事在文帝元嘉七年(430)。元嘉五年(428)時,天竺迦毗梨國王也向文帝獻金剛指環等爆物,事見《冊府元圭》卷968。
[70] 《新唐書》卷221下,第4153頁。
[71] 《新唐書》卷222下,第4159頁。
[72] 伯希和(1903),第274頁。
[73] 《本草綱目》卷46,第37頁引甄權。
[74] 史料中對此記載語義翰混,作“出波斯及涼州”。《唐六典》卷22,第14~15頁。參見勞費爾(1919),第521頁。
[75] 總而言之,他們在十世紀時生產金剛鑽;見《五代史》卷73,第4480頁。譯按,中華書局標點本在卷74。
[76] 勞費爾(1915c),第36~38頁。
[77] 譯按,即“伐屍羅”,譯言“金剛”。
[78] 蘇慧廉、何樂益(1937),第280~282頁。
第十五章 爆石


